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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学而忧与富士康之间的合同纠纷在各大媒体上闹得沸沸扬扬――与以往一样,这次舆论几乎又一边倒地将同情给予了弱者,而强矛头对准了强者,根本不顾其中的是非曲直。咱中国人似乎是全世界最具有同情心的人群,可因为这样,却也可能成为全世界最没有理性的人群。
有论者将学而优与富士康之间的博弈比作看似弱小的大卫和貌似强大的巨人歌利亚之间的战斗,并声称“一个柔弱勇敢的人只要坚持自己的诉求,正义和公平不会缺席,强势强大的另一方将成为失败者。”诸如此类的论调确实非常煽情,却也不能不说是非常地不理性。作为评论人,只能凭事实说话,有几分事实,就只能说几分话。试问,在记者的调查并不充分和法律的仲裁尚未明了的情况下,凭什么就一口咬定弱者就是正义的,而强者就一定是非正义的呢?
其实,学而优与富士康之间的合同纠纷只是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如果不是富士康树大招风,我相信没有任何媒体会对这种司空见惯的纠纷感兴趣的。而且,各大媒体在报道此事时,使用了诸如“逼迁”与“被退园”之类的充满了暗示性的词汇,同时又将学而优的总经理陈定方提升到了文化人的高度――一方面“妖魔化”了富士康,给他的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的行为贴上了非正义的标签;另一方面又“神化”了陈定方的抗争,花了大量的版面强调书店的文化意义,指出“书店不仅仅是一门生意,陈定方做不到纯粹的在商言商。而相较商业白纸黑字冷冰冰的契约关系,学而优与富士康青年工人之间心灵的契约更让陈定方看重。”以上这种解读方式非常切合读者的阅读期待,迎合了大部分读者对于强势者与弱势者的刻板印象,确实能够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然而,大多数人的认同却未必一定是正确的,历史上的无数事实已经证明,非理性的群体认同,包括毫无原则地滥施同情心,往往会带来巨大的社会灾难。
不可否认,富士康确实是单方面提前终止了与学而忧的租赁合同,但这是否就意味着如某些评论人所说的,富士康违背了契约精神或不守商业信用呢?其实倒也未必。众所周知,几乎所有的合同,都会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而且也会有终止合同的条款。一般来说,合同上会写明,如果需要提前终止合同,应提前一定的时间告知对方,即履行告知义务,而且违约方必须赔偿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合理损失。如果双方协商解除合同不成,可以诉诸第三方权威机构的仲裁,即寻求法律解决。尽管相对学而优来说,富士康确实很强大,但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面前,二者是平等的。学而优固然有自己的权益诉求,富士康同样也有,二者无高下之分,不能说弱势者的权益诉求一定就是正义的,而强势者的权益诉求一定就是非正义的――在双方的纠纷中,富士康不但按合同的要求履行了告知义务,而且承诺“可以按合同规定进行补偿,并提供了另外几处地方供学而优书店选择”既然这样,我们不能说富士康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违背了契约精神。事实上,在陈定方自己的陈述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富士康确实是履行过告知义务的――“分别于2010年1月1日、2011年2月28日、2011年3月21日发函至申请人,要求解除合同并限令学而优于2011年3月22日前必须撤场,否则,采取强制措施清场”――而且了承诺了将赔偿学而优的损失,这似乎并没有什么不妥的地方。如果富士康真要“以大欺小”三个月之前早就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清场”了,何必等到三个月之后呢?至于说到“富士康声称给予提前解约赔偿,但至今未付分文,没有任何具体赔偿方案”――试想,这个赔偿方案照理应该是双方共同协商的结果,能由富士康单方面说了算么?如果双方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富士康怎么支付解约赔偿。既然双方协商未果,唯一的解决方式就是诉诸法律。
一方要求清场,一方却不愿离开,作为一种“无奈之举”富士康在3月27日将园区书店断水断电,并不再允许书店管理人员进入园区,这种情形在民事纠纷中也很常见。或许,这种做法确实有些不妥的地方,因此对学而优造成的损失,同样完全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要求赔偿――但在这件事情上到底孰是孰非,还得视双方签订的具体合同条款而定。因此,我觉得,在事情尚未明朗的时候,大家在媒体上喋喋不休地争论谁对谁错,或声援谁,或谴责谁,其实是一件相当可笑和相当无聊的事。倒不如建议学而优与富士康在媒体上公布双方当时签订的合同文本,如此一来,谁违反了合同的某条某款,应该承担什么责任,不就一清二楚了么?
此外,我并不认同某些评论人将“文化”凌驾于一切之上的论调。富士康要将自己的房子租给谁或不租给谁,是否出于利益的考量,对方是用来继续开书店或卖手机,只要这些行为是合法的,都与该事件的正义性无关。不错,书店确实与文化有关,但却不能因为它做的是文化事业,就应该拥有凌驾于所有其他商业行为以上的“霸权”何况,书店也有卖黄色书的、卖盗版书的,我们在机场或火车站经常遇到的那些书店到底能为一个国家的文化事业带来多大的益处,其实是非常值得怀疑的。而且,书店所从事的何尝不也是商业活动,商业本身何尝不也是文化活动。从英国文化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对文化的分类来说,书、手机或餐馆都属于文化的物质性层面,可文化还有制度与精神的层面,如果将书店的生存权凌驾于手机店或餐馆的生存权之上,并借这种“崇高”的生存权的名义向社会提出种种不合理的要求,有损物质文化的其他方面且不说,岂不是也有损文化的制度与精神层面么?
真正的社会公平是保护一切群体的合法权益,让一切违法行为都得到相应的惩罚,让一切损害都得到合理的赔偿。同情心并不等于正义,而滥施同情心恰恰足以危害社会正义。法律的是正义是建立在事实和证据之上的,作为评论人,在尚未获得充分的事实与证据以支撑自己的论点之前,最好还是保持沉默吧。
近日,学而忧与富士康之间的合同纠纷在各大媒体上闹得沸沸扬扬――与以往一样,这次舆论几乎又一边倒地将同情给予了弱者,而强矛头对准了强者,根本不顾其中的是非曲直。咱中国人似乎是全世界最具有同情心的人群,可因为这样,却也可能成为全世界最没有理性的人群。
有论者将学而优与富士康之间的博弈比作看似弱小的大卫和貌似强大的巨人歌利亚之间的战斗,并声称“一个柔弱勇敢的人只要坚持自己的诉求,正义和公平不会缺席,强势强大的另一方将成为失败者。”诸如此类的论调确实非常煽情,却也不能不说是非常地不理性。作为评论人,只能凭事实说话,有几分事实,就只能说几分话。试问,在记者的调查并不充分和法律的仲裁尚未明了的情况下,凭什么就一口咬定弱者就是正义的,而强者就一定是非正义的呢?
其实,学而优与富士康之间的合同纠纷只是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如果不是富士康树大招风,我相信没有任何媒体会对这种司空见惯的纠纷感兴趣的。而且,各大媒体在报道此事时,使用了诸如“逼迁”与“被退园”之类的充满了暗示性的词汇,同时又将学而优的总经理陈定方提升到了文化人的高度――一方面“妖魔化”了富士康,给他的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的行为贴上了非正义的标签;另一方面又“神化”了陈定方的抗争,花了大量的版面强调书店的文化意义,指出“书店不仅仅是一门生意,陈定方做不到纯粹的在商言商。而相较商业白纸黑字冷冰冰的契约关系,学而优与富士康青年工人之间心灵的契约更让陈定方看重。”以上这种解读方式非常切合读者的阅读期待,迎合了大部分读者对于强势者与弱势者的刻板印象,确实能够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然而,大多数人的认同却未必一定是正确的,历史上的无数事实已经证明,非理性的群体认同,包括毫无原则地滥施同情心,往往会带来巨大的社会灾难。
不可否认,富士康确实是单方面提前终止了与学而忧的租赁合同,但这是否就意味着如某些评论人所说的,富士康违背了契约精神或不守商业信用呢?其实倒也未必。众所周知,几乎所有的合同,都会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而且也会有终止合同的条款。一般来说,合同上会写明,如果需要提前终止合同,应提前一定的时间告知对方,即履行告知义务,而且违约方必须赔偿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合理损失。如果双方协商解除合同不成,可以诉诸第三方权威机构的仲裁,即寻求法律解决。尽管相对学而优来说,富士康确实很强大,但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面前,二者是平等的。学而优固然有自己的权益诉求,富士康同样也有,二者无高下之分,不能说弱势者的权益诉求一定就是正义的,而强势者的权益诉求一定就是非正义的――在双方的纠纷中,富士康不但按合同的要求履行了告知义务,而且承诺“可以按合同规定进行补偿,并提供了另外几处地方供学而优书店选择”既然这样,我们不能说富士康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违背了契约精神。事实上,在陈定方自己的陈述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富士康确实是履行过告知义务的――“分别于2010年1月1日、2011年2月28日、2011年3月21日发函至申请人,要求解除合同并限令学而优于2011年3月22日前必须撤场,否则,采取强制措施清场”――而且了承诺了将赔偿学而优的损失,这似乎并没有什么不妥的地方。如果富士康真要“以大欺小”三个月之前早就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清场”了,何必等到三个月之后呢?至于说到“富士康声称给予提前解约赔偿,但至今未付分文,没有任何具体赔偿方案”――试想,这个赔偿方案照理应该是双方共同协商的结果,能由富士康单方面说了算么?如果双方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富士康怎么支付解约赔偿。既然双方协商未果,唯一的解决方式就是诉诸法律。
一方要求清场,一方却不愿离开,作为一种“无奈之举”富士康在3月27日将园区书店断水断电,并不再允许书店管理人员进入园区,这种情形在民事纠纷中也很常见。或许,这种做法确实有些不妥的地方,因此对学而优造成的损失,同样完全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要求赔偿――但在这件事情上到底孰是孰非,还得视双方签订的具体合同条款而定。因此,我觉得,在事情尚未明朗的时候,大家在媒体上喋喋不休地争论谁对谁错,或声援谁,或谴责谁,其实是一件相当可笑和相当无聊的事。倒不如建议学而优与富士康在媒体上公布双方当时签订的合同文本,如此一来,谁违反了合同的某条某款,应该承担什么责任,不就一清二楚了么?
此外,我并不认同某些评论人将“文化”凌驾于一切之上的论调。富士康要将自己的房子租给谁或不租给谁,是否出于利益的考量,对方是用来继续开书店或卖手机,只要这些行为是合法的,都与该事件的正义性无关。不错,书店确实与文化有关,但却不能因为它做的是文化事业,就应该拥有凌驾于所有其他商业行为以上的“霸权”何况,书店也有卖黄色书的、卖盗版书的,我们在机场或火车站经常遇到的那些书店到底能为一个国家的文化事业带来多大的益处,其实是非常值得怀疑的。而且,书店所从事的何尝不也是商业活动,商业本身何尝不也是文化活动。从英国文化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对文化的分类来说,书、手机或餐馆都属于文化的物质性层面,可文化还有制度与精神的层面,如果将书店的生存权凌驾于手机店或餐馆的生存权之上,并借这种“崇高”的生存权的名义向社会提出种种不合理的要求,有损物质文化的其他方面且不说,岂不是也有损文化的制度与精神层面么?
真正的社会公平是保护一切群体的合法权益,让一切违法行为都得到相应的惩罚,让一切损害都得到合理的赔偿。同情心并不等于正义,而滥施同情心恰恰足以危害社会正义。法律的是正义是建立在事实和证据之上的,作为评论人,在尚未获得充分的事实与证据以支撑自己的论点之前,最好还是保持沉默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