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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第三者”在中国法律上是指置传统婚姻家庭观念于不顾,凭自己个人喜好,肆意侵犯他人家庭,直到拆散他人家庭的人;在学术定义是通奸、姘居的行为;在民间称呼为“小三”“第三者”的出现扰乱了正常和谐的家庭生活,应该受到道德和舆论的谴责。但是否该追究“第三者”的刑事责任,还需要拭目以待。 在日前于海口举行的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婚姻法颁布60周年纪念会上,婚姻法学专家透露:“小三”有望被追究侵犯配偶权。(11月8日重庆晚报)
尽管并非法学专家,我仍然不能不说,这些个婚姻法学专家所提出的追究“小三”的法律责任的建议实在太荒唐——不但缺乏基本的社会常识,而且对所谓的“小三”很不公平。
国家制定婚姻法,对婚姻给予法律上的认可,主要是为了解决夫妻双方关系破裂后可能出现的人际冲突与利益冲突,并不是说,两个人只要一拿到国家颁发的结婚证,就应该各自放弃爱与被爱的权利,自此一劳永逸,从一而终——在此意义上,婚姻法所保护的并非家庭,而是为了降低婚姻双方结合后可能存在的——尤其是在经济上的——风险(或曰交易成本),以保护婚姻双方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
婚姻关系说到底其实是一种契约关系,违背契约固然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只与签约的双方有关,不应该让任何第三者承担任何责任,尽管可能是“第三者”的出现直接导致了这一契约的实施发生障碍,甚至契约关系的中止——就像商业合同,如果一方违约了,另一方只能追究违约方的责任,而不能追究导致对方违约的第三方的责任。我想,既然是法学专家,不可能连这点最基本的常识都不懂吧。
如果要追究“第三者”的责任,前提必须是“第三者”确实侵犯了他或她的合法权益。如果夫妻中有一方与第三方有了感情,或打算离婚而与第三方结婚,第三方就侵犯了另一方的配偶权吗?显然不是的——除非夫妻彼此的肉体与感情是对方的私有财产。
其实,婚姻也好,爱情也好,只是两个人的私事,和第三方实在没有多大的关系。而且,爱情与婚姻也有自己的生老病死或生命周期——感情的事,来了就来了,去了就去了,谁也没法勉强,不存在谁对谁错的问题。为什么婚姻围城之外的第三方就是“第三者”呢?从感情的角度来说,难道就不能称合法婚姻中的一方为“第三者”吗?当然,就算夫妻双方没了感觉,婚姻确实仍然可以维持;但如果一方或双方不愿意继续下去了,离婚也是一件很自然的事情。这些婚姻法专家提出追究“小三”的法律责任,则无异于试图用法律的绳索将两个已经没有感情的人捆绑在一起,到底有这种必要呢?而且“小三”何错之有?这难道不是借法律的名义侵犯公民爱与被爱的权利吗?
异史氏曰“婚姻苦有七年痒,小三来作替罪羊。法律专家有奇策,你说荒唐不荒唐。”这些婚姻法专家提出这个荒唐的建议,其预设就是,夫妻彼此的肉体和感情是对方的私有财产,第三方如果要介入其中,必须付出相应的代价。然而,我的感情(或身体)我做主,每个人都是相对独立的个体,不是任何人的私有财产——人与人之间的人身占有与人身依附的时代已经一去不返了,我们的法学专家们难道还要开历史倒车么?
编者按 “第三者”在中国法律上是指置传统婚姻家庭观念于不顾,凭自己个人喜好,肆意侵犯他人家庭,直到拆散他人家庭的人;在学术定义是通奸、姘居的行为;在民间称呼为“小三”“第三者”的出现扰乱了正常和谐的家庭生活,应该受到道德和舆论的谴责。但是否该追究“第三者”的刑事责任,还需要拭目以待。编者按 “第三者”在中国法律上是指置传统婚姻家庭观念于不顾,凭自己个人喜好,肆意侵犯他人家庭,直到拆散他人家庭的人;在学术定义是通奸、姘居的行为;在民间称呼为“小三”“第三者”的出现扰乱了正常和谐的家庭生活,应该受到道德和舆论的谴责。但是否该追究“第三者”的刑事责任,还需要拭目以待。编者按 “第三者”在中国法律... -->>
编者按 “第三者”在中国法律上是指置传统婚姻家庭观念于不顾,凭自己个人喜好,肆意侵犯他人家庭,直到拆散他人家庭的人;在学术定义是通奸、姘居的行为;在民间称呼为“小三”“第三者”的出现扰乱了正常和谐的家庭生活,应该受到道德和舆论的谴责。但是否该追究“第三者”的刑事责任,还需要拭目以待。 在日前于海口举行的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婚姻法颁布60周年纪念会上,婚姻法学专家透露:“小三”有望被追究侵犯配偶权。(11月8日重庆晚报)
尽管并非法学专家,我仍然不能不说,这些个婚姻法学专家所提出的追究“小三”的法律责任的建议实在太荒唐——不但缺乏基本的社会常识,而且对所谓的“小三”很不公平。
国家制定婚姻法,对婚姻给予法律上的认可,主要是为了解决夫妻双方关系破裂后可能出现的人际冲突与利益冲突,并不是说,两个人只要一拿到国家颁发的结婚证,就应该各自放弃爱与被爱的权利,自此一劳永逸,从一而终——在此意义上,婚姻法所保护的并非家庭,而是为了降低婚姻双方结合后可能存在的——尤其是在经济上的——风险(或曰交易成本),以保护婚姻双方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
婚姻关系说到底其实是一种契约关系,违背契约固然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只与签约的双方有关,不应该让任何第三者承担任何责任,尽管可能是“第三者”的出现直接导致了这一契约的实施发生障碍,甚至契约关系的中止——就像商业合同,如果一方违约了,另一方只能追究违约方的责任,而不能追究导致对方违约的第三方的责任。我想,既然是法学专家,不可能连这点最基本的常识都不懂吧。
如果要追究“第三者”的责任,前提必须是“第三者”确实侵犯了他或她的合法权益。如果夫妻中有一方与第三方有了感情,或打算离婚而与第三方结婚,第三方就侵犯了另一方的配偶权吗?显然不是的——除非夫妻彼此的肉体与感情是对方的私有财产。
其实,婚姻也好,爱情也好,只是两个人的私事,和第三方实在没有多大的关系。而且,爱情与婚姻也有自己的生老病死或生命周期——感情的事,来了就来了,去了就去了,谁也没法勉强,不存在谁对谁错的问题。为什么婚姻围城之外的第三方就是“第三者”呢?从感情的角度来说,难道就不能称合法婚姻中的一方为“第三者”吗?当然,就算夫妻双方没了感觉,婚姻确实仍然可以维持;但如果一方或双方不愿意继续下去了,离婚也是一件很自然的事情。这些婚姻法专家提出追究“小三”的法律责任,则无异于试图用法律的绳索将两个已经没有感情的人捆绑在一起,到底有这种必要呢?而且“小三”何错之有?这难道不是借法律的名义侵犯公民爱与被爱的权利吗?
异史氏曰“婚姻苦有七年痒,小三来作替罪羊。法律专家有奇策,你说荒唐不荒唐。”这些婚姻法专家提出这个荒唐的建议,其预设就是,夫妻彼此的肉体和感情是对方的私有财产,第三方如果要介入其中,必须付出相应的代价。然而,我的感情(或身体)我做主,每个人都是相对独立的个体,不是任何人的私有财产——人与人之间的人身占有与人身依附的时代已经一去不返了,我们的法学专家们难道还要开历史倒车么?
编者按 “第三者”在中国法律上是指置传统婚姻家庭观念于不顾,凭自己个人喜好,肆意侵犯他人家庭,直到拆散他人家庭的人;在学术定义是通奸、姘居的行为;在民间称呼为“小三”“第三者”的出现扰乱了正常和谐的家庭生活,应该受到道德和舆论的谴责。但是否该追究“第三者”的刑事责任,还需要拭目以待。编者按 “第三者”在中国法律上是指置传统婚姻家庭观念于不顾,凭自己个人喜好,肆意侵犯他人家庭,直到拆散他人家庭的人;在学术定义是通奸、姘居的行为;在民间称呼为“小三”“第三者”的出现扰乱了正常和谐的家庭生活,应该受到道德和舆论的谴责。但是否该追究“第三者”的刑事责任,还需要拭目以待。编者按 “第三者”在中国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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