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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反倒是郝可久将兵工厂经营成了一个垄断巨头。这种巨头,不但没有为大明民间工业输血,反而如同野猪一样进入民间市场,将脆弱的民间工业挤压的举步维艰。连烧砖这种行业的钱,兵工厂都挣,实在是太贪婪了。
可对于兵工厂仿制西方机器,朱敬伦是大力支持的,所以他才默认了兵工厂跟施耐德之间的不正当竞争。
但他实在是有些惭愧,因为当年是他亲口应承给予施耐德优先权的,现在看来,当年考虑的很不周全,他没想到大明这么快就能够仿制铁路设备这种重型机械。可当初的承诺是自己给的,在这件事上他实在是不好开口。
对于英法要求的保护专利权的问题,这也是一个理亏的事情,你模仿人家的技术,不给任何好处,确实是理亏的事情。但在利益面前,有时候就必须护短。专利法有必要制定,但不能盲目制定。
各国的专利政策,无不是以本国利益为重,别说大明了,这个时代,就是西方国家,也不是每一个国家都严格保护专利产权的。后世先进国家的代表瑞典,在这个时代,还不是大规模的仿制其他各国的专利技术。最典型的例子是就是通讯设备巨头爱立信,爱立信起家是靠制作电话机,可电话机的专利是美国人的,就是因为瑞典没有完善的专利法规,才让爱立信可以在瑞典大规模仿制美国电话机,最终成为了一个行业巨头。
后世的印度和中国在专利保护上,也都是倾向于对本国有利的政策,让西方人诟病不已。印度人对医药行业的专利保护很有特点,他们只承认生产工艺专利,而不承认药品成分的专利,因此印度人可以大规模仿制西方公司研制出来的药品,只要他们制药的工艺流程不一样,就能让同样成份的仿制药成为合法药品。而中国在保护软件等知识产权上不够严密,因此中国公司大量制造盗版产品,成为了一个山寨王国。
但专利法作为一项公认的优秀法律,自然是很有必要的,中国政府对于经济利益最为看重,因此放任中国公司仿制外国的高新技术成果,通过这种方式确实取得了相当的利益,可问题是也大大制约了中国企业创新的动力,导致中国向山寨王国发展。反倒是中国不太关注的民生上,对药品技术进行了保护,尽管大量病人因为买不起昂贵的药品而等死,但中国制药企业中,确实诞生了一些创新能力足够强的企业。印度人对药品技术保护不力,印度成为仿制药大国,但印度的药品创新就不行。印度保护高新技术比较有力,印度的高科技企业就比较厉害。
中国传统律法,还算相对完善,有严谨的民事、刑事制裁措施,大明律法初创,大量保留了明清法律条文,可中国古代法律中,恰恰就缺乏专利保护的概念,所以应用习惯法的大明,也在专利法律上有所缺失。
现在英法发出了强硬的抗议,在理亏之下,朱敬伦打算真的通过一部专利法,但他不能完全照搬西方法律,因为在工业化上已经落后一步的大明,不可能绕过模仿别国技术这条路,如果每一项技术都要支付昂贵的专利费用,工业化也就不用搞了。
所以出台专利法推动大明企业创新很有必要,但又不能让大明企业因此背上无法承受的包袱。
在朱敬伦这种要求下,大明的法律专家们绞尽脑汁,推出了大明第一部专利保护法。
基本程序上,跟最完善的英国专利法相当,但是做了大量的特别规定。
比如在西方已经成为公共知识产权的技术,不能拿到大明进行注册,防止西方人将工业革命中出现的大批老技术当作专利在大明注册,然后收取大明企业的专利费。
对专利费用进行限制,要求专利费用不得高于产品售价的百分之五,防止西方公司利用专利优势盘剥大明企业。对大明仿制的西方类似产品,如果在工艺上有所区别,并且不是通过西方公司的的技术转移的话,可以视作无意识侵犯,在这种情况下,缴纳百分之一的专利费用即可视作自由技术。
这条规定,相当于鼓励大明企业仿制西方技术,但如果西方公司在大明注册了专利的话,则只需要知府百分之一的专利费;同时如果西方企业主动转移全套的技术资料,反倒可以收取百分之五的专利费,相当于鼓励西方企业向大明企业传授技术。
除了这些特别规定之外,其他条文大量借鉴了英国专利法,因此还算完善。
大明专利法出台后,算是对英法的联合照会给予了积极的回复,给两国政府一个台阶,接下来就要让施耐德这样的利益相关方妥协了,只要他们放弃了继续追究,这件争议也就算终结了。
首先大明政府给施耐德重新解释了优先权的概念,优先权不代表垄断性的专利权,不意味着大明铁路必须采购施耐德的铁路设备,所谓优先权只是在同等价格、同等技术水平的情况下,对施耐德的倾斜采购。
大明兵工厂的生产成本,大大低于施耐德,因此在价格上比施耐德的更低,所以大明铁路使用兵工厂的设备,不构成对施耐德的优先权侵犯。
对优先权进行了重新解释之后,等于官方出面裁决了施耐德和兵工厂之间的争端,但显然大明政府还是偏袒了兵工厂,施耐德肯定不会满意。
为了以后不再发生类似争议,大明政府希望施耐德能够放弃这个优先权,为此政府愿意将即将修建的从广州到福州,最后通往杭州的铁路线上的全部订单,都交给施耐德。而且今后大明政府投资兴建的铁路,都进行公开招标,不在由兵工厂一家说了算。
大明宣布修建的铁路线,除了广州通往广西桂林的铁路,还有通往福健的铁路,这都是超长铁路,利润丰厚。将整条广福铁路订单交给施耐德,算是对施耐德放弃优先权的补偿,对施耐德来说,优先权从来没给他们带来过好处,反倒惹上了巨大的麻烦,他们也用优先权换取这笔生意。
而公开招标,则终结了兵工厂利用运营优势,垄断铁路订单的行为,让施耐德今后可以跟兵工厂在同一条件下竞争,他们更是乐的接受。
于是施耐德放弃了对兵工厂的诉讼,法国政府也接受了大明的专利法,而大明的棉纺织工业尚未发展起来,还没有太过于侵犯英国技术,英国政府也就不再纠缠,因专利侵权引起的三国外交纠纷,这才彻底终结。
郝可久虽然觉得这次兵工厂吃了亏,觉得本国政府对官办产业的打压,太过离谱,为此在处理此事的工部闹了一番,连一直支持他的工部,都觉得郝可久有些不识好歹了。
专利法推行后,很快就有大量企业开始根据法律程序注册专利,而且以西方公司为主,比如诺贝尔注册了他们的火药专利,英国纺织机械制造商注册了他们的纺织机器专利,法国制造商注册了缫丝、丝织机的专利。
兵工厂平台需要给一些企业支付专利费,自然有些吃亏的样子,但是兵工厂同时发现,他们可以合法的向国外出口机器了,之前因为跟英法等国的纠纷,在大明还有官府保护,可是在其他国家,比如正在大量进口各种机器设备的日本,兵工厂就丢失了大批订单,尽管日本也还没有出台专利法,但是各国领事通过领事裁判权,应用本国法律,并且向日本施压,让明治维新中的大批日本官办企业放弃了向大明订货,转向了西方公司。
现在给西方制造商支付百分之一的专利费后,兵工厂那些机器设备突然就变得合法了,他们可以正大光明往日本出口,甚至还可以往西方世界出口,英法市场自然打不进去,可是他们很快就接到了来自美国的一批缫丝机器订单。
尽管目的地是美国,但下订单的客户,依然是中国商人,在美国加州的大明商人,决定在加州发展缫丝业,因为加州的桑蚕养殖已经颇具规模,却还没有像样的缫丝工业,该大明商人,觉得在加州开办缫丝厂有利可图。
达到,反倒是郝可久将兵工厂经营成了一个垄断巨头。这种巨头,不但没有为大明民间工业输血,反而如同野猪一样进入民间市场,将脆弱的民间工业挤压的举步维艰。连烧砖这种行业的钱,兵工厂都挣,实在是太贪婪了。
可对于兵工厂仿制西方机器,朱敬伦是大力支持的,所以他才默认了兵工厂跟施耐德之间的不正当竞争。
但他实在是有些惭愧,因为当年是他亲口应承给予施耐德优先权的,现在看来,当年考虑的很不周全,他没想到大明这么快就能够仿制铁路设备这种重型机械。可当初的承诺是自己给的,在这件事上他实在是不好开口。
对于英法要求的保护专利权的问题,这也是一个理亏的事情,你模仿人家的技术,不给任何好处,确实是理亏的事情。但在利益面前,有时候就必须护短。专利法有必要制定,但不能盲目制定。
各国的专利政策,无不是以本国利益为重,别说大明了,这个时代,就是西方国家,也不是每一个国家都严格保护专利产权的。后世先进国家的代表瑞典,在这个时代,还不是大规模的仿制其他各国的专利技术。最典型的例子是就是通讯设备巨头爱立信,爱立信起家是靠制作电话机,可电话机的专利是美国人的,就是因为瑞典没有完善的专利法规,才让爱立信可以在瑞典大规模仿制美国电话机,最终成为了一个行业巨头。
后世的印度和中国在专利保护上,也都是倾向于对本国有利的政策,让西方人诟病不已。印度人对医药行业的专利保护很有特点,他们只承认生产工艺专利,而不承认药品成分的专利,因此印度人可以大规模仿制西方公司研制出来的药品,只要他们制药的工艺流程不一样,就能让同样成份的仿制药成为合法药品。而中国在保护软件等知识产权上不够严密,因此中国公司大量制造盗版产品,成为了一个山寨王国。
但专利法作为一项公认的优秀法律,自然是很有必要的,中国政府对于经济利益最为看重,因此放任中国公司仿制外国的高新技术成果,通过这种方式确实取得了相当的利益,可问题是也大大制约了中国企业创新的动力,导致中国向山寨王国发展。反倒是中国不太关注的民生上,对药品技术进行了保护,尽管大量病人因为买不起昂贵的药品而等死,但中国制药企业中,确实诞生了一些创新能力足够强的企业。印度人对药品技术保护不力,印度成为仿制药大国,但印度的药品创新就不行。印度保护高新技术比较有力,印度的高科技企业就比较厉害。
中国传统律法,还算相对完善,有严谨的民事、刑事制裁措施,大明律法初创,大量保留了明清法律条文,可中国古代法律中,恰恰就缺乏专利保护的概念,所以应用习惯法的大明,也在专利法律上有所缺失。
现在英法发出了强硬的抗议,在理亏之下,朱敬伦打算真的通过一部专利法,但他不能完全照搬西方法律,因为在工业化上已经落后一步的大明,不可能绕过模仿别国技术这条路,如果每一项技术都要支付昂贵的专利费用,工业化也就不用搞了。
所以出台专利法推动大明企业创新很有必要,但又不能让大明企业因此背上无法承受的包袱。
在朱敬伦这种要求下,大明的法律专家们绞尽脑汁,推出了大明第一部专利保护法。
基本程序上,跟最完善的英国专利法相当,但是做了大量的特别规定。
比如在西方已经成为公共知识产权的技术,不能拿到大明进行注册,防止西方人将工业革命中出现的大批老技术当作专利在大明注册,然后收取大明企业的专利费。
对专利费用进行限制,要求专利费用不得高于产品售价的百分之五,防止西方公司利用专利优势盘剥大明企业。对大明仿制的西方类似产品,如果在工艺上有所区别,并且不是通过西方公司的的技术转移的话,可以视作无意识侵犯,在这种情况下,缴纳百分之一的专利费用即可视作自由技术。
这条规定,相当于鼓励大明企业仿制西方技术,但如果西方公司在大明注册了专利的话,则只需要知府百分之一的专利费;同时如果西方企业主动转移全套的技术资料,反倒可以收取百分之五的专利费,相当于鼓励西方企业向大明企业传授技术。
除了这些特别规定之外,其他条文大量借鉴了英国专利法,因此还算完善。
大明专利法出台后,算是对英法的联合照会给予了积极的回复,给两国政府一个台阶,接下来就要让施耐德这样的利益相关方妥协了,只要他们放弃了继续追究,这件争议也就算终结了。
首先大明政府给施耐德重新解释了优先权的概念,优先权不代表垄断性的专利权,不意味着大明铁路必须采购施耐德的铁路设备,所谓优先权只是在同等价格、同等技术水平的情况下,对施耐德的倾斜采购。
大明兵工厂的生产成本,大大低于施耐德,因此在价格上比施耐德的更低,所以大明铁路使用兵工厂的设备,不构成对施耐德的优先权侵犯。
对优先权进行了重新解释之后,等于官方出面裁决了施耐德和兵工厂之间的争端,但显然大明政府还是偏袒了兵工厂,施耐德肯定不会满意。
为了以后不再发生类似争议,大明政府希望施耐德能够放弃这个优先权,为此政府愿意将即将修建的从广州到福州,最后通往杭州的铁路线上的全部订单,都交给施耐德。而且今后大明政府投资兴建的铁路,都进行公开招标,不在由兵工厂一家说了算。
大明宣布修建的铁路线,除了广州通往广西桂林的铁路,还有通往福健的铁路,这都是超长铁路,利润丰厚。将整条广福铁路订单交给施耐德,算是对施耐德放弃优先权的补偿,对施耐德来说,优先权从来没给他们带来过好处,反倒惹上了巨大的麻烦,他们也用优先权换取这笔生意。
而公开招标,则终结了兵工厂利用运营优势,垄断铁路订单的行为,让施耐德今后可以跟兵工厂在同一条件下竞争,他们更是乐的接受。
于是施耐德放弃了对兵工厂的诉讼,法国政府也接受了大明的专利法,而大明的棉纺织工业尚未发展起来,还没有太过于侵犯英国技术,英国政府也就不再纠缠,因专利侵权引起的三国外交纠纷,这才彻底终结。
郝可久虽然觉得这次兵工厂吃了亏,觉得本国政府对官办产业的打压,太过离谱,为此在处理此事的工部闹了一番,连一直支持他的工部,都觉得郝可久有些不识好歹了。
专利法推行后,很快就有大量企业开始根据法律程序注册专利,而且以西方公司为主,比如诺贝尔注册了他们的火药专利,英国纺织机械制造商注册了他们的纺织机器专利,法国制造商注册了缫丝、丝织机的专利。
兵工厂平台需要给一些企业支付专利费,自然有些吃亏的样子,但是兵工厂同时发现,他们可以合法的向国外出口机器了,之前因为跟英法等国的纠纷,在大明还有官府保护,可是在其他国家,比如正在大量进口各种机器设备的日本,兵工厂就丢失了大批订单,尽管日本也还没有出台专利法,但是各国领事通过领事裁判权,应用本国法律,并且向日本施压,让明治维新中的大批日本官办企业放弃了向大明订货,转向了西方公司。
现在给西方制造商支付百分之一的专利费后,兵工厂那些机器设备突然就变得合法了,他们可以正大光明往日本出口,甚至还可以往西方世界出口,英法市场自然打不进去,可是他们很快就接到了来自美国的一批缫丝机器订单。
尽管目的地是美国,但下订单的客户,依然是中国商人,在美国加州的大明商人,决定在加州发展缫丝业,因为加州的桑蚕养殖已经颇具规模,却还没有像样的缫丝工业,该大明商人,觉得在加州开办缫丝厂有利可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