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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热小说网 www.qirexs.com,重生之田美系统无错无删减全文免费阅读!

,别闹了,珠珠的东西都备好了吗?”路遥眼眉弯弯的笑着说。

    “都装进珠珠的小书包里了,放心。”林景说道,“不过,你自己一个人在酒店里能行吗?”

    意识到了妈妈将独留在酒店里的林明珠皱了皱小眉头,有些后悔的说道:“妈妈~要不……”等妈妈好后再去。

    “妈妈不是小孩子,能照顾好自己的!你爸爸他就是太小题大做了。”林明珠话还未说完就被路遥给打断了,“而且啊,爸爸还要工作呢,等把姐姐接回来了,咱们就回家喽。”边说还边给林景使眼色。

    “妈妈说的没错,我们早去早回。珠珠不是很想见到姐姐的吗?”接受到老婆信号的林景也跟着劝道。而且路遥说的没错,他们没有太多的时间拖下去了,他就请了几天假而已,还是早点解决了好。

    林明珠看了一眼林景,又看了一眼路遥,终是心里对姐姐的渴望战胜了,她点了点头。

    林景拍了拍手,说:“好了,珠珠,我们该出发了。”

    林明珠嗯了一声,然后在路遥的脸啵了一下,转身对林景说道:“爸爸,我要自己背包包!”

    “好。”林景答应着说,也在路遥的额头上印上一个吻,然后帮林明珠背上小书包,牵着她的手跟路遥告别后,就出门了。

    ——————————————————————————————

    本文由、独家发表,以下为防盗章节。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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